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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畔新言
中国光伏行业协会发布《光伏行业成本核算模型通则》
2026年7月27日,中国光伏行业协会宣布,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导下,团体标准T/CPIA0156-2026《光伏行业成本核算模型通则》(以下简称《通则》)正式发布实施。该标准以企业会计准则为基础,通过统一“硅料—硅片—电池—组件”全产业链的成本计算范围、计算系数和计算模型,形成贯通产业链的成本核算框架。
中国光伏行业协会表示,该标准的出台,使得光伏产品的成本有了公认的标尺,为依法核查低于成本销售提供了方法参考。援引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会长宋志平署名文章评价,该标准为行业治理从“软约束”走向“硬制度”提供了核心技术抓手。
截至目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均未在其官方渠道(如官网、官方公众号、新闻发布会等)就“指导《光伏行业成本核算模型通则》编制”一事发布过公开声明。虽然两部委未公开声明“指导了标准编制”,但它们确实围绕该标准展开了实质性行动。
2025年7月,工信部召开制造业企业座谈会,聚焦光伏行业低价无序竞争。虽然官方未直接发文,但据21世纪经济报道、每日经济新闻、财联社、证券时报等多家权威财经媒体报道,有参会企业负责人透露,会上明确要求企业上报成本价格,对持续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实施处罚。关于“对持续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实施处罚”这一具体表述,工信部官方通稿中并未出现“处罚”二字,但参会企业负责人向媒体披露了这一信息,这是三部委中最早就“低于成本价销售”进行实质表态的会议。
2025年8月19日召开的六部门光伏产业座谈会,是三大部委就“打击低于成本价销售”表态。参会六部门包括:。工信部党组书记、部长李乐成出席会议并讲话。该会议表述被工信部官网、国家能源局官网、中国政府网等多渠道转载确认。
2026年7月29日,财联社报道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定于7月31日开展光伏行业价格合规指导活动,邀请中国光伏行业协会和相关光伏行业企业参会。会议在江苏盐城举行,旨在“指导光伏行业加强成本核算,落实《光伏行业成本核算模型通则》,遏制低于成本销售、恶意低价竞标等非理性竞争行为”。这意味着,市场监管总局虽未公开声明“指导编制”,但正在以该标准为基础开展实际的监管行动,这本身就是对标准权威性的一种实质性背书。
工信部此前已多次牵头召开光伏行业“反内卷”座谈会。2025年7月,工信部召开制造业企业座谈会,明确提出要依法依规治理行业无序竞争。2026年,工信部明确将光伏行业治理作为产业工作攻坚重点,以市场化法治化手段遏制恶性低价竞争、推动落后产能有序出清。
根据现状推测,“指导”可能更多体现为工作层面的沟通、协调与认可,而非以部委名义正式发文“批准”某项团体标准。团体标准的归口管理单位是行业协会而非政府部门,部委通常不会就某项团体标准的编制过程单独发布官方公告。
但从市场监管总局以该标准为基础开展价格合规指导活动这一事实来看,该标准已获得监管部门的实质性认可与采纳。对于市场参与者而言,部委是否“公开声明指导”或许不如部委“实际执行”更具信号意义。
《通则》核心作用是提供一套统一的成本核算方法
光伏行业的成本核算长期缺乏统一标准。若后续主管部门要通过《价格法》中的《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将“生产成本”定义为制造成本加期间费用,但这一法规定义在光伏行业难以直接套用。一体化企业和专业化企业的成本结构不同,各家企业的折旧政策、费用分摊规则也不一致。由于缺少统一的核算标准,执法机构无法判断产品价格是否低于成本,价格监管缺少可操作的技术依据。
基于这一现实,中国光伏行业协会此前已建立行业成本模型,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该模型进行过论证,模型方法已有一定基础,行业内也有一定共识。《通则》在该模型框架基础上制定,明确了企业、单基地、行业三套成本计算方法,使企业自评、监管核查和行业研究有统一的核算依据。
炒股配资排名《标准》设置企业、单基地和行业三个核算层面。从企业层面出发,以企业自身实际发生、可以核验的成本资料为基础,是反映企业合理个别成本和开展成本自查的主要口径;再切换到单基地口径,围绕具体生产基地归集数据,可用于取值、内部对标和交叉核验;最后从行业角度来看,基于样本数据形成综合参考,服务行业监测和政策研究。
以上三个层面相互印证,使个体成本既能从企业经营全貌中得到反映,也能通过基地数据和行业运行情况进行核验。这一设计的关键在于,行业参考成本不再是基于以往历史统计出的“指导区间”,而是基于企业实际数据的统计结果,这为后续价格执法提供了可追溯、可验证的数据基础。
《通则》还有一项核心机制,可以平衡一体化企业和专业化企业之间的差异。从产业链分布划分,光伏企业既有专业化经营,也有一体化布局和多业务经营。一体化企业以前可以在不同环节之间通过内部转移价格调节利润,甚至人为压低下游环节成本。新标准要求一体化企业必须采用阶梯式全成本结转方法,上一环节的全成本以原值计入下一环节的原材料输入,严禁使用低于全成本的内部转移价格。这意味着,过去一体化企业通过内部定价“隐藏”真实成本的操作空间被实质性压缩。每一环节的成本都必须真实反映上一环节的全部投入。这一机制对行业竞争格局的潜在影响深远,一体化企业的成本优势将变薄,而专业化企业的成本数据将更加透明可比,其竞争力有望得到更公允的评估。
《通则》同时还考虑了多工艺路线适配,可以让不同技术路线进行横向对比,充分考虑了光伏行业当前存在多种技术路线并行发展的现状。比如,硅料环节有三氯氢硅法和硅烷流化床法,而电池环节有TOPCon、HJT、BC等多种技术路径。不同路线的投资强度、能耗水平、材料消耗差异巨大,此前缺乏统一的核算口径进行横向比较。
《通则》针对不同工艺路线分别适配核算规则。标准同步建立“企业自主厘定+行业参考值”双参数机制,其中核心单耗参数企业优先以MES真实生产数据计算,此外协会分工艺路线发布产量加权行业均值,电池环节不同技术路线,以及多晶硅两大工艺路线均分开统计。这一设计的市场意义在于能让不同技术路线企业的成本数据首次具备了横向对标基础。投资者可以直观对比各类技术路线的成本竞争力,市场定价将更加反映真实的技术效率差异,而非核算口径的差异。
以多晶硅环节为例,两条工艺路线的成本项均以《通则》中的硅料成本细分项表格为统一框架,各项均按实际领用成本计算,不因工艺路线不同而区分成本项定义。硅烷流化床法企业中硅芯成本项不适用,填零即可;硅烷气及流化床专用耗材计入其他生产成本项或单独列示。同一基地同时生产两种路线产品的,应分产线独立核算,不跨路线交叉摊销,并在成本报告中明示所采用的技术路线及对应产量占比。行业参考值涉及硅料环节的,中国光伏行业协会应分“三氯氢硅法”与“硅烷流化床法”分别发布数据。
《通则》的设计具备可核查性,其整套核算模型的全部公式、参数、分摊规则均可通过企业MES、ERP财务账面数据回溯验证。但《通则》本身依然属于工具,其编制说明明确指出,依据《通则》标准形成的成本核算结果用于成本口径检验和合规风险识别,不替代有权机关依法作出的认定,它提供的是核算方法,最终的认定权仍在执法机关手中。
市场仍对《通则》的局限性与潜在争议存有疑虑
《通则》作为一套刚刚出台的团体标准,在行业落地过程中同样面临几个现实挑战。
首先,团体标准的法律位阶问题。《通则》属于团体标准,不是国家标准,也不是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团体标准的法律约束力主要取决于其被其他规范性文件引用和采纳的程度。如果招标文件没有明确引用,或者监管部门没有将其作为执法依据,它的实际效力就会大打折扣。换言之,这套标准目前是一项工具,但这把尺子是否被法院、监管机构、招标人普遍采用,还需要时间和制度配套来验证。
其次,数据真实性的依赖问题。标准的可核查性建立在企业MES、ERP系统数据真实完整的基础之上。如果企业出于各种动机有意篡改生产数据、财务账面记录,核查就面临实质性困难。一套标准本身并不能防止数据造假,真正的数据治理还需要审计、抽查、同业交叉验证等配套机制跟进,否则可能陷入“核查工具先进、但核查对象不可信”的困局。
第三,行业参考成本的发布节奏尚不明确。标准提供了核算方法,但从方法到发布一套有公信力的行业参考成本,中间还需要完成数据采集、样本积累和统计建模等一系列基础工作。而哪些企业愿意配合提供真实数据、样本规模是否足以代表全行业、统计模型是否公允等问题,都需要时间来解决。在行业参考成本正式发布之前,这套标准对价格执法的实际支撑作用还没有完全释放。
最后,光伏行业技术迭代的挑战。光伏行业技术迭代速度极快,新的工艺路线、新的材料体系不断涌现。如2026年主流的电池技术路线,可能在两三年后就被钙钛矿等更高效的方案替代。虽然短期看,多晶硅面临的迭代仍是颗粒硅渗透率的提升,但后续不排除有更具竞争力的路线出现。目前《标准》虽然设计了模型更新机制,但标准化工作本身具有程序性和周期性,实际更新的节奏能否跟得上产业演进的速度,还存在不确定性。如果标准落后于产业现实,其参考价值和执法适用性都会打折扣。
元股证券:ygzq.hk当前多晶硅市场价格竞争尚未构成价格法意义上的低价倾销
当前多晶硅价格已跌破行业成本线,全行业处于深度亏损状态,但这一价格形态尚未达到《价格法》及其配套法规对低价倾销的认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及《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第二条,认定低价倾销违法行为须同时满足以下三项要件:1.客观要件: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2. 主观要件: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3.后果要件:扰乱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三项要件必须同时成立,缺一不可。单纯价格低于成本,若不构成排挤目的或未造成扰乱秩序的后果,不构成违法。若要逐项对照当前市场现实,仍有部分要件未完全成立,且部分存在不明确性。
以当前行情,客观要件的价格已低于成本基本成立。截止到2026年7月末,中国N型多晶硅市场现货均价3.15万元/吨;中国N型颗粒硅市场现货均价3.0万元/吨,同比上年均下跌30%以上,而当前行业综合成本约在4.3万元/吨左右,现金成本主流区间在3万元/吨至3.5万元/吨,当前价格已跌破多数企业现金成本。
根据近期行业数据,后果要件部分成立,已扰乱了行业秩序。2026年上半年24家主流光伏上市公司累计亏损超200亿元,以多晶硅产业为例,行业开工长率期维持在40%以下。全行业陷入深度亏损,生产经营秩序已受到严重扰乱。后果要件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成立。
但从主观要件来看,其排挤目的释放存在,尚存不明确。“排挤目的”需要通过客观行为来推定,但当前尚缺乏直接证据证明企业以排挤竞争对手为明确目标,价格下跌的主因是行业供需严重失衡。
目前无公开证据显示企业以“排挤竞争对手”为明确的内部决策目标。而且,价格下跌有市场供需因素,本轮价格下跌的直接驱动力是全球多晶硅产能严重过剩,并非完全是企业主观行为的产物。部分企业已主动减产或暂停低价出货,表明企业在主动规避低价倾销的法律风险。当前市场价格的下跌,更多是“行业供需严重错配”这一系统性因素驱动的结果。在缺乏直接证据证明企业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的情况下,主观要件尚不充分成立。
但对投资者而言,需要警惕的是,随着《通则》的落地实施,行业参考成本的发布只是时间问题。一旦行业参考成本确立,而头部企业在价格持续低于成本的情况下仍大规模复产、扩产,其“排挤目的”可能被更强烈地推定,法律风险将显著上升。此外,《价格法》修正草案正在推进中,拟进一步明确低价倾销的认定标准,未来执法的门槛可能会降低。这意味着当前处于“灰色地带”的行为,未来可能被更清晰地纳入违法范畴。
政策短期表现利空,中长期仍需关注执行情况
短期来看,政策落地反而呈利空因素,主要因为法律风险尚未显性化。如前所述,当前价格下跌尚未构成《价格法》意义上的低价倾销违法行为,“排挤目的”尚不明确,且行业参考成本尚未建立。市场并未将当前低价视为“违法风险”进行定价。其次,《通则》统一成本核算口径后,此前被“模糊化”的高成本产能将暴露。若市场预期行业将加速出清,短期供给端反而可能因企业抢在成本透明化前加快出货而增加压力。此外,盘面反弹易触发套保盘入场也会限制反弹高度,高库存背景下,生产企业有强烈的卖出保值意愿。
中长期来看,行业成本确认进度以及市监总局执法力度将决定后续行情变化。首先,《通则》发布后,中国光伏行业协会将推动行业价格与成本信息收集。一旦行业参考成本确立,“低于成本”的认定将从模糊走向清晰,法律风险将显性化。此外,市场监管总局于7月底在江苏盐城开展价格合规指导活动。若会议释放出“将依据《通则》开展价格执法”的强烈信号,将对远月盘面形成上行压力,同时强化现金成本支撑的底部预期。但若会议仅停留在“指导”层面而无实质执法安排,则短期影响有限,盘面将继续按基本面逻辑运行。
根据年初至今市监总局对光伏行业价格问题的态度呈两面性。一方面,明确表态“打击低于成本价销售”。2025年8月,工信部等部门联合召开光伏产业座谈会,明确要求“健全价格监测和产品定价机制,打击低于成本价销售、虚假营销等违法违规行为”。2025年9月,工信部与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的《电子信息制造业2025—2026年稳增长行动方案》,将“依法治理光伏等产品低价竞争”写入文件。
另一方面,坚决反对企业“联合挺价”。2026年1月,市场监管总局约谈多晶硅龙头企业,明确要求不得约定产能、销售价格。这表明监管的核心立场是:价格应由市场竞争形成,既反对低于成本的无序竞争,也反对通过联合行为扭曲价格。
从近期对价格合规指导会议传出的措辞来看,“遏制低于成本销售、恶意低价竞标等非理性竞争行为”的表述较为明确,对盘面的短期影响偏利多,但实际影响程度取决于会议后是否有具体的执法跟进措施。
后续需重点关注行业参考成本的发布节奏、7月31日价格合规指导活动的会后信号、以及能耗新国标2027年1月1日正式实施后的产能出清节奏。若会后信号弱于预期,则市场交易重心仍将回归基本面,当前多晶硅供需矛盾不减,基本面维持宽松格局。行业产能出清进展依然偏缓,供需错配及高库存问题继续压制硅料价格。后续市场下游负反馈仍将向上传导,预计现货价格继续承压,主力合约或将维持寻底状态,建议反弹布空,11-12反套与12-04正套仍可关注。
分析师:章颉
从业资格号:F03091821
投资咨询从业证书号:Z0020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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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思远 证券配资炒股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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